律师观点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已签,系争房屋为拆迁安置房,房东以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拒不履约
案情简述:
李先生与被告叶先生于2016年3月11日签订的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凯路xxx弄xx号xx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李先生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部分付款义务,并实际入住该房屋。但叶先生已该房屋为动迁安置房,不能上市交易,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为由,拒不配合李先生办理贷款及交易过户手续。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
实际上李先生及叶先生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有效,并没有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系争房屋为动迁安置房。上海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动迁配套房的实施办法仅对过户时间作了限制,在法律性质上,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应属有效。在一定时间内权利不得发生转移,但不影响合同之效力,在系争房屋满足过户条件时,双方之交易仍可继续履行。
而且在李先生和叶先生双方签订的动迁房买卖合同中,根据相应条款的约定,双方对产权过户时间也作了与政策相符的约定,显然双方了解到上述政策规定,应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构成合同无效。最终,经法院一审及二审均支持李先生的诉请,李先生如愿取得了房屋产证,保障了自己的权益。
律师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李先生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如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以此体现法律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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