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沈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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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税务公司法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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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企业税务筹划

发布者:陈沈峰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3日|分类:税务 |2199人看过

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制定的基础的国家的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其首要关键点是认清税收筹划和偷逃税款之间的界限和区别。另一方面,应当确保电商企业紧跟税法和政策的发展,突出其灵活性,有效应对税收筹划中的各种风险。

(一)成本发票化。

在电商企业税务筹划中,认清税种是税收筹划的前提。据调查显示,电商企业两大最重要的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后者来说,因电商企业大多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未超过法定的500万元的纳税界限,故电商企业大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无法根据专票进行增值税的纳税抵扣。但是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上均需以发票为必要条件,故电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取得必要的发票进行增值税抵扣是税收筹划的关键因素。因此,电商企业应当积极与上游的供应商之间沟通,加强交流,取得成本发票,从而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抵扣提供必要资料。

以跨境电商为例,跨境电商的物流成本将影响电商企业的经营收益,与国内电商企业比较,跨境物流的成本比重更高,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在物流模式上做的更加精细。

随着《关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的出台,出口退税政策的瓶颈被打破,从而促成了我国跨境电商出口的空前发展机遇。然而,目前该文件对广大的跨境电商企业来说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无法满足出口退税的必要条件,构成了跨境电商出口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纳税主体的资格认定存在争议,众多商户为小规模纳税人,而非一般纳税人,并无申请出口退税的资格;

二是在取得报关单上存在众多障碍,因其多数采用国际物流模式,实施行邮清关,无法取得货物报关单;

三是结汇困难,由于大量的跨境电商企业未向商务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也未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备案,因此无法开设结算账户,不得按一般货物出口进行结汇;

四是跨境电商商户(小规模纳税人)获得出口货物的购进发票困难,不但难以做到成本发票化,连各种期间费用的发票都难以取得,造成巨大的利润流失。

(二)利用税收性质进行筹划。

首先,企业按照地域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之间的分类,进行有力选择,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因此在地域管辖权的认定上具有强大的灵活性。可以通过提升技术能力,巧设子公司,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发费加计扣除、重点软件企业减税、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等。同时争取本地招商奖励政策:很多企业还不了解这种税收筹划,其实国内,各地政府为了发展区域经济,会出台一系列招商引资政策,吸引优质企业入驻,可以充分利用当地政府给与的奖励政策

其次,在电商企业的所得税中,税收性质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针对该种模棱两可的特性,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依其实施避税或者节税。例如以电子产品的行业为例,在电子竞技蓬勃发展的时代,2019年其市场规模已超800多亿。基于此,网络上出现了大量的网游代练业务,通过为业主的账号提供挂号和升级服务来赚取营业额。那么该业务在实施过程中属于劳务还是服务便处于模糊不清的地带。若认定为劳务,则纳税人将缴纳13%税率的增值税;若认定为服务,则纳税人将缴纳6%税率的增值税,根据其性质,该类业务完全可以被认定为增值税纳税服务中的“其他现代服务”或者“其他生活服务”,从而仅缴纳6%税率的增值税,这便是利用税收性质的模棱两可性所作的税收筹划。

(三)利用特别纳税调整进行税收筹划。

在跨境电商中,由于同时涉及境内境外的因素,故特别纳税调整在跨境电商的税收筹划中运用的尤为突出。例如,参与国际贸易的纳税主体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从关联企业购买,或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关联企业出售,利用转让定价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跨境电子商务具有极强的隐匿性特征,导致税收征管机关在认定关联关系时面临巨大困难,而其虚拟性和网络性可以致使贸易的数据被修改和删除,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以某B2C模式的电商企业为例,该公司为了利润最大化,进行了如下筹划操作:选择国内作为网站的注册地点,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改为电信第二类增值业务,而网站的主营业务为代购,即为境外留学或者长期游客的人士代购国内的产品。但是,该网站的收入来源并非商品的价差,而是通过提供代云收取相关的服务费。

由于该公司将主营业务设置为代购代运,其实质便是利用转让定价的优势完成合理避税,并且将大部分利润转移到服务费(手续费)中,避免通过抬高销售价格的方式收取营业收入。因企业仅定位为“搬运工”,未涉及深加工,从而消除了税务人员的疑虑。此外,依照运输费的基础收取服务费,就可以避免商品的增值,从而便避免了重复征税。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首先,在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的情况下,把握利润的临界点,便能作为一种理想的丑化手段。在电商企业方面,由于电商企业在推广过程中,服务费的金额巨大,而且存在缺少发票的问题,财务处理比较困难,因此可以考虑将部分业务进行外包,交由其他个体人员操作,企业支付外包费后,可以将其作为推广服务费的发票作为成本入账,进行合理的所得税税前抵扣。

其次,可利用75%的科学技术开发加计扣除比例进行筹划。我国税收法律规定,不适用科学技术开发加计扣除比例的行业主要是烟草、餐饮、住宿、房地产等行业,因此只要不在该行业之内,都可以进行税收筹划。而且根据前面所述,电商企业的所得性质存在模棱两可性,因此其成本亦存在极高的模糊性,在此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便有非常灵活的空间。

最后,可利用购买固定资产进行税收筹划。根据最新的税收法律规定,一次性购买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单台价值不超过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准予税前一次性扣除。由于电商企业的成本模糊性,在如何定性测试仪器或者试验性装置上具有相关筹划空间,以此作为避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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