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沈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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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税务公司法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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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修订——推动房地产税改革和个税改革

发布者:陈沈峰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3日|分类:税务 |403人看过

背景

现行《征管法》颁布于1992年,并在随后几年屡次进行过修订。随着近年来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税收征管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行《征管法》里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满足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自2008年起,中国政府便启动了对现行《征管法》的修订工作。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对现行《征管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如果经全国人大审批通过,预期将会给纳税人带来重大影响。

主要变化

1税收利息

现行《征管法》下,纳税人如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征求意见稿》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收利息,并且利率改为由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借贷利率的合理水平综合确定。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新增对某些情况下税收利息中止和减免的规定。例如:对非纳税人的过错不能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税款的,或者纳税人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的,可以减免征收税收利息。 这一修改反映了税收利息的本质是一种经济补偿而非行政处罚。因此,将税收利息的利率降低至人民币贷款利率和市场借贷利率的合理水平更加合理。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逾期不履行 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仍将 被课征滞纳金,且其比例将由现行《征管法》下的每日 “万分之五”提高到每日“千分之五”。我们理解《征求意见稿》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收 利息”也是为了和2011年颁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规定保持一致性。

2追溯时限

纳税人因过失造成少报少缴税款的最低追溯时限拟从3年延长至5年。同时,对于避税情形的追溯时限拟由无限期缩短至15年。此外,对欠税的最高追溯时限拟定为20年。

   3取消复议“清税前置”

《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纳税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应缴纳税款的规定。这一规定允许纳税人不用缴纳税款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如果纳税人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仍需要先行预缴税款。 尽管这一规定降低了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门槛,然而税务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仍有待完善,以确保税收行政复议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降低罚款最高标准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对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的最高罚款标准从税款的五倍降低至税款的三倍。而且,新增了一条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视情节减轻或免予处罚

   4引入预约裁定制度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一个重大突破是首次将预约裁定制度引入到转让定价领域的预约定价安排机制以外的一般税收征管问题中。预约裁定制度是国际上许多国采用的为纳税人预防税务风险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一制度安排下,如果纳税人预期将发生重要经济利益的交易事项,但难以明确相关的税务处理方式,可以向相关税务机关申请预约裁定。通过预约裁定机制,纳税人能更准确地估计税务成本,降低税务风险。

   5新增“信息披露”章节

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信息披露一章,规定纳税人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络交易平台税务代理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一定情况下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涉税信息。未按要求提供涉税信息,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处以罚款。《征求意见稿》强调了税务机关获取的纳税人信息只能用于税收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有 关纳税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 税务机关披露信息的规定,在起点内容和时限方面都要求严格。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付5,000元以上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单笔资金往来的披露起点要求是50,000元以上。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的银行应提供给税务机关的信息要求非常详尽,包括:账户持有人的账户期末余额投资收益等。一旦上述规定生效,多数公司将会面临繁重的合规负担,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负担可能更重。

   6其他主要的修订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引入了“税额确认”条款,然而相对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而言,税额确认的目的和功能不尽明确。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征求意见稿》 增强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 位,并将这一制度覆盖到自然人纳 税人。自然人纳税人今后签订合同 协议缴纳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 用纳税人识别号。毫无疑问,《征 求意见稿》制定这项规定的目的是 为了加强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 管,这一规定也为将来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铺路。

   7注意要点

在过去的几年,修订现行《征管法》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过程。我们很高兴看到本次《征求意见稿》重新调 整现行《征管法》,在一些重要的关键领域实现了突破,例如引入预约裁定制度完善争议解决机制 加强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等。特别地,《征求意见稿》还体现了中国政府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决心。这些都受到了社会各界普遍欢迎。然而,我们认为现在《征求意见稿》的某些章节和条款仍然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例如新的“税额确认”章节涉税信息披露要求追溯时限等。这些是纳税人纳税从业人员以及学术界均呼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我们期望之后出台的修订版能在保护纳税人权益与维护税务机关执法权之间作出更适当的平衡。

《征管法》是一部重要的税收法律, 执法领域涵盖税务机关管理的各类税种。我们建议纳税人密切留意《征管法》的相关进展并提前做好准备。《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 见已于2015年2月完成。目前国 务院正在总结和分析收集到的各方意见。我们会密切留意这一领域的 重要进展,并及时与您分享这方面 的最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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