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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逃避债务,将2套房子转给1岁儿子,法院判撤销转让

发布者: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598人看过

     欠款39万,眼见对方催得紧,佛山男子邹某想到将房子转给儿子,可是此时邹某儿子才1岁多,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被催债前夕,将房子低价转给1岁儿子

       邹某名下拥有佛山市三水区2套房屋的1/2份额。2016年5月31日,邹某作为卖方与儿子小邹(2014年出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2份,分别约定小邹购买邹某名下佛山市三水区2套房屋的1/2份额,作价为271167元、209154元。

      2016年6月3日,在邹某将房屋转卖给儿子几天后,徐先生以邹某欠其已到期借款共计39万元及相应利息为由,将邹某、黄某(邹某的妻子)告上法庭。佛山市三水法院判决,邹某、黄某应支付借款本金23万元及相应利息给徐先生。


       2016年11月9日,邹某归还徐先生53000元,双方确认,邹某尚欠徐先生借款本金187215.5元和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水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17年1月6日,无意中得知邹某不久前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转移了。徐先生于是到佛山市三水区不动产登记档案馆查询,上述房地产的1/2份额已转为小邹名下。次日,徐先生向南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邹某转让位于佛山市三水区2套房地产的1/2份额给小邹的行为,同时撤销邹某与小邹于2016年5月31日签订的关于转让上述房地产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法院判决:撤销房产转让行为

       经审查,涉案房产原登记在邹某名下,根据物权公示原则,邹某拥有涉案房屋相应份额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邹某尚欠原告已到期借款未支付,同时亦无证据证明邹某将涉案房产转过户给其儿子小邹有收取相应对价,故此本院认定邹某无偿转让涉案财产,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债权。

      因此,对原告提出撤销邹某转让位于佛山市三水区2套房地产的1/2份额给小邹的行为,同时撤销邹某与小邹于2016年5月31日签订的关于转让上述房地产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邹某转让位于佛山市三水区2套房地产的1/2份额给被告小邹的行为;同时撤销被告邹某与小邹于2016年5月31日签订的关于转让上述房地产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将上述房地产恢复登记在被告邹某的名下。

      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徐先生向南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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