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44000**********

  •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受害人遇到刑事犯罪侵害,由谁主张赔偿?

发布者: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7日|分类:行政复议 |524人看过

当犯罪者触犯刑事罪行,并对受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如何要求赔偿。

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等造成了损害。由公诉机关,也就是检察院提起公诉;由被害人自己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民事赔偿方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由于和刑事诉讼上有紧密联系,因而在开庭时一并审理,宣判时一并宣判。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具有民事诉讼特征的经济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诉讼,但它又是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并且同刑事案件一并解决的,其成立与解决都依附于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因此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依附于刑事诉讼的特殊的民事诉讼。

万一遇到刑事罪行的侵害,别再傻傻的等法院为您争取赔偿。俗话说的好,自己的事情自己做!自己的赔偿也要自己争取!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