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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赠与彩礼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于2009年12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李某给付张某礼金、金器等彩礼。后双方于2010年10月初分居。张某于2011年1月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中,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其婚前给付的彩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已办理了结婚登记且曾共同生活,亦无证据证明婚前彩礼的给付导致李某及家人生活困难,对李某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