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关于案件为婚约财产纠纷,还是一般婚恋关系当中的财产赠与,法院在认定的时候往往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交往的具体情况,是否有谈婚论嫁等等因素,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及当地的风俗习惯来进行认定。
返还婚约财产的,一般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不要求返还原物的,可根据特定财产的不同属性,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处理。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后因双方性格及生活习惯不合于2011年12月底分手。
张某于2011年10月27日与XX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XX分公司签订《订货书》,购买斯巴鲁傲虎2.5小汽车一辆,该车购车款由原告张某支付,并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车牌号为粤B×××该车购买后,一直由被告李某使用至今。关于原告出资购买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原因,原告张某认为,系双方为了准备结婚,供婚后使用;被告李某认为,双方只是在恋爱,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准备结婚,小汽车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系张某向李某的赠与,该小汽车已经登记在李某名下,权利已经发生转移。为了证明双方存在婚约,原告张某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份信件,称该信件系被告母亲所写,大致内容为双方分手因被告的原因,希望原告张某能够谅解。但李某认为不知道该信件是谁书写的,与其无关。
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李某立即返还购车款人民币335500元;2.被告李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婚约财产纠纷系一方因婚约关系从另外一方获得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赠与方向另一方要求返还因婚约而赠与的财产而产生的纠纷,实际上属于附条件赠与。综合双方全部证据,一审法院采信原告张某主张的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其真实意图应是以结婚为前提。张某与李某购车不久之后即告分手原告张某可以基于婚约关系要求李某返还赠与的车辆。鉴于车辆系张某自愿购买并登记于李某名下使用,车辆处于持续贬值状态。因此,贬值损失应当由张某自行承担。张某要求李某返还全部购车款的主张并不公平。基于张某在本案中未主张李某返还车辆,故一审法院依据张某的诉讼请求以及公平、便利原则,判令李某退还张某部分购车款。参照张某购车的支出和车辆贬值的综合考虑,一审法院酌情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张某购车款20万元,车辆所有权归李某被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20万元;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