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对共同生育的多个子女(包括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有争议时,是由夫妻双方各抚养一个,还是均由夫妻一方抚养?对此,实践中遵循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抚养条件、结合案件其他事实进行裁量。同时,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证人的意见将为案件的处理发挥重要的参考作用。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于2009年2月6.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10年9月生育双胞胎子女。后张某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1.双方离婚;2.婚生儿子由其抚养,婚生女儿由李某抚养。李某答辩称,同意离婚,但为了儿女的权益,请求双胞胎子女均由其抚养。李某认为,儿女从小一起长大,心理、生理上比其他孩子更有依赖性,不应被视为财产强行分开抚养。庭审中,李某申请专家证人袁某出庭作证。袁某具有高级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及执业医师资格,其对双胞胎子女分开抚养不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等方面陈述了专家意见。张某对此质证称,证人受当事人个人委托出庭作证而不是受相关单位委托不合法,且证人意见仅为一家学术之见,不能据此认定相关事实;但认可双胞胎子女分开生活不利于他们成长。
法院判决:
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1.陈张某与李某离婚;2.婚生双胞胎子女均由李某携带抚养。
张某不服,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处理上应坚持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本案中,在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居住生活环境和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兼顾双胞胎子女成长中生理、心理及人格道德方面的需要,认为双胞胎子女确定由李某携带抚养更为合法合理,最终,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