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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离婚纠纷及原告代理词

发布者:张欣|时间:2015年11月05日|6194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邱某的委托,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欣律师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原告与被告郑某之间的离婚案件,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完全符合离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而原被告婚后长期争吵,屡次分居,最近一次分居是今年年初(有相关人员的证明),并分居至今,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早已走到尽头,已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确属完全破裂。本案立案后不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还组织了一次调解,也无任何效果,而且,双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本身已无实质性的争议,因此,原被告之间已完全符合离婚的条件,应准许离婚。

原被告的亲生子女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的家人生活,离婚后由父亲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而原被告的一对亲生子女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的家人实际照料,生活、学习都较为稳定,因此,判给原告抚养对两个未成年人更为有利。

对于抚育费的问题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有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为此,我们调取了《深圳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这一公开信息,上面明确记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723元”,换算成月平均工资为3893.58元,据此原告提出每月元的请求完全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此致

代理人:张律师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结果:基本按照原告的请求调解结案。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邱某的委托,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欣律师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原告与被告郑某之间的离婚案件,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完全符合离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而原被告婚后长期争吵,屡次分居,最近一次分居是今年年初(有相关人员的证明),并分居至今,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早已走到尽头,已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确属完全破裂。本案立案后不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还组织了一次调解,也无任何效果,而且,双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本身已无实质性的争议,因此,原被告之间已完全符合离婚的条件,应准许离婚。

原被告的亲生子女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的家人生活,离婚后由父亲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而原被告的一对亲生子女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的家人实际照料,生活、学习都较为稳定,因此,判给原告抚养对两个未成年人更为有利。

对于抚育费的问题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有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为此,我们调取了《深圳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这一公开信息,上面明确记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723元”,换算成月平均工资为3893.58元,据此原告提出每月元的请求完全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此致

代理人:张律师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结果:基本按照原告的请求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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