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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银行历城区支行与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魏巍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7日|分类:金融证券 |7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历城某银行与被告李某某、牛某某、陈某某、江某某、娄某某、常某某之间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以及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历城邮储银行依约向被告李玉国发放借款后,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被告李某某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罚息等合同义务,故对原告历城某银行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历城某银行主张的借款利息、逾期罚息,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但原告历城某银行主张的借款利息、逾期罚息计算方法与借款合同约定不一致,其主张的借款利息数额及罚息数额均高于合同约定,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调整,即原告历城某银行主张的借款利息应在被告李某某分4次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后,以不同的借款基数分段计算,故借款利息应为4706元;原告历城邮储银行主张的罚息,可以自被告李某某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之次日即2011年5月13日起加收50%的罚息,并对被告李某某欠付的借款利息4706元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故对原告历城某银行主张的借款利息、逾期罚息,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纠正。关于原告历城某银行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元,原告历城邮储银行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因委托律师代理本次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元,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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