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尹某某因生产加工需要自2012年开始多次从原告刘某某处购买钢材,且拖欠钢材款。2014年1月27日被告尹某某向原告刘某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因在刘某某处购买钢材未付款,今欠刘某某钢材款200980(贰万零玖佰捌)欠款人尹某某2014年1月27号”。因被告尹某某一直没有偿还欠款,原告刘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欠款200980元及利息4900元。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尹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尹某某在原告刘某某交付货物后,向原告刘某某出具20980元的欠条,其应依据欠条载明的数额偿还原告刘某某的欠款。被告张某某系被告尹某某配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因此,原告刘某某要求两被告偿还欠款20098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