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非法向他人出售少量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伍某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而居间介绍卖与他人,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处理。被告人伍某某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伍某某犯有数罪,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对该部分犯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在贩卖毒品过程中居间介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伍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伍某某提出的其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解。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乙的证言、检查笔录等可以证实被告人伍某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而居间介绍卖给张某乙,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处理,故对该辩解,应不予采纳。对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刘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应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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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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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尹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