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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予受理范围

发布者:庞卫律师|时间:2017年01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601人看过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一、受理范围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对于劳动仲裁的范围作出了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劳动关系维持过程中,许多人比较关心的是劳动合同和劳动报酬引起的争议。在发生这些争议时,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二、不予受理的范围

我国法律直接通过直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不过,劳动仲裁申请时也存在着不予受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

(三)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四)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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