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股权代持的存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支持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性,认定其法律效力。但是,如股权代持协议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合同无效情形的,该协议无效。
(2)所代持的股权被显名股东擅自处置。由于显名股东的身份及便利,显名股东存在擅自处置其所代持的股权的道德风险。
(3)隐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的法律纠纷。如公司过半数的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身份及投资存在异议,隐名股东的显名请求将无法实现。
(4)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即使股权代持被确认为有效,该协议对善意第三人亦不具有约束力,隐名股东亦不能以工商登记不实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显名股东对其代持的股权进行了质押、转让等行为,或者因显名股东自己的原因导致挂名股权及其相对应的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强制执行,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为实际投资人为由阻却这些行为,隐名股东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显名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