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培君律师公司法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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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军诈骗案

发布者:罗培君律师公司法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950人看过

梁某军诈骗案

 

案由:诈骗罪

关键词:诈骗罪;非法占有;违法所得

上诉人:梁某军

一审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辩护律师:罗培君律师

 

案情简介

 

20074月间,被告人梁某军冒充军人,虚构其能够帮助承揽海军训练基地工程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和建强钱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20083月至12月间,被告人梁某军冒充军人虚构其能够将被害人张某某、张某夫妇的儿子张小某调入空政歌舞团工作,并送入解放军艺术学院学习的事实,骗取张某1、张某夫妇钱款共计入民币35万元。20086月至20096月间,被告人梁某军冒充军人,虚构其能够帮助承揽海军离退休老干部住宿区绿化工程的事实,直接或通过中间人陈某某,多次骗取被害人陆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71.5万元。20093月至7月间,被告人梁某军冒充军人,虚枃其能够帮助承揽海军第三、第六招待所装修工程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郎某某、蔡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3万元,金条9价值人民币21.15万元、购物卡9(价值人民币4.5万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8.65万元。案发前,梁某军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5万元。200945月间,被告人梁某军冒充军人,虚构其能够帮助承揽海军招待所装修改造工程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2钱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200967月间,被告人梁军冒充军人,编造其能够帮助承揽海军青岛基地048工程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常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50万元。

综上,被告人梁某军共实施诈骗六起,诈骗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0.15万元。赃款大部分被梁某军挥霍。案发后追缴赃款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200985日,被告人梁某军被抓获归案。

 

代理意见

 

罗培君律师代理本案上诉,最终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当事人的牢狱之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判决:被告人梁某军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罗培君律师代理被告人梁某军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阅卷,提讯上诉人梁某军,核实有关事实和证据,并将案件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审查。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梁某军犯诈骗罪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建议对本案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据此,二审法院裁定:1、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刑初字第2711号刑事判决。2、将本案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罗培君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梁某军没有向和某某、张某2介绍工程并收钱。和某某给计某某账户汇款是因他借用计某某的账户收款,指控梁某军骗取和建强现金7万元的证据不足张某某给计某某账户汇款是替祖某某归还赌债。2.梁某军已委托刘某某帮张小某有调动工作,并将35万元全部用于办理此事,系亲属间的互助行为,不是诈骗犯罪。3.梁某军没有向陆某某介绍工程,陈某某给梁某军钱财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与陆某某无关,梁某军只收过陈某某18万元,陆某某的陈述与陈某某的证言存在明显矛盾,不能认定陈某某将全部款项交给了梁某军,指控该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71.5万元有误。4.梁某军以介绍工程为名收取蔡某某和郎某某的钱财仅有33万元,检察院指控数额有误。5.梁某军因打牌输钱,曾向常某某借了现金130万元及一张20万元的银行卡,属朋友之间的普通借贷,与诈骗犯罪无关。

 

案件结果

 

重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罗培君的辩护意见,从轻改判,改判结果为从无期徒刑变为有期徒刑。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军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判决:被告人梁某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梁某军得以从轻处罚。

 

桦天律说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两者虽然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以及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既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按照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即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本案梁军冒充军人诈骗他人财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是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牵连行为,按照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应以诈骗罪论处。

 

案外谈案

 

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其他具体情节以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但是,诈骗多少公私财物才构成数额较大本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由司法机关依据各地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严重情节以及特别严重情节也是如此。

在我国,诈骗罪虽然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但是,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也不限于狭义财物的所有权,同样包括狭义财物的占有、所有以及财产性利益的享有。易言之,在我国,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不应当存在区别。骗取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的,成立诈骗罪;骗取他人占有的违禁品的,成立诈骗罪。但是,采用欺骗方法使他人偿还正当债务的,不成立诈骗罪;采用欺骗方法使他人提供非法服务或者使他人免除非法债务的,也不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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