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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竞合

发布者:罗培君律师公司法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5日|分类:公司解散 |544人看过

实践中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竞合


存在竞合的原因

   正常情况下,公司解散后原则上应当自行组织清算,而在实践中清算义务人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况非常普遍。解散的企业特别是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存在破产原因的,从而造成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竞合。

竞合情况下,破产清算优先适用原则

   法院在以债务人已经具备破产原因而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的强制清算申请前,应当对债权人予以释明,告知申请强制清算的债权人,债务人已经达到破产条件,应当通过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并可以向债权人解释两种程序的不同性质、适用条件和相关制度规定。债权人同意撤回强制清算的申请或者变更为申请破产清算的,法院应当许可或者按照破产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债权人经法院释明仍坚持申请强制清算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解散清算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还有200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及《地主性法规》等;

破产清算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

注意

   2019年9月11日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7条关于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明确要依法区分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不同功能和不同适用条件。

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人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经人民法院释明,债权人仍然坚持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实践中,清算案件应当充分贯彻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避免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不当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也要避免不当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法律实践中未清算的相关法律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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