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亚律师

  • 执业资质:1150820**********

  • 执业机构: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虽签生死状出了意外还得赔

发布者:吉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659人看过

网上召集志同道合的“驴友”一起自驾车出游,近年已成为时尚。但这种半组织半自助的民间活动,出了问题谁来负责?为此,很多自驾游召集者都会让驴友先签一份免责协议,说明万一出意外,责任由伤者自负,希望以此避免纠纷。但其实这种“生死状”并不合法,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就表明,涉及人身安全的免责条款一概无效,出了事组织者还是要赔。

广州的一家运动俱乐部在网上小有名气,经人提议,该俱乐部在网站上召集“驾车跨国游(广西— 越南)”,列明了活动的集中地点、日程、要求以及报名方法。驴友小陈缴纳相关活动费后,还签了一份《自愿参加确认书》,约定“对于活动中因个人因素和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和伤害,俱乐部不负法律、经济和医疗的责任”。

活动如期进行,还算尽兴。但在活动的第五天,意外发生了,因司机失误,活动使用的车辆驶出路外,造成小陈等多名乘客受伤。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应由司机负全责。事后,小陈将俱乐部女老板杨某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后认为,根据合同法,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该《自愿参加确认书》中的相关条款不能免除组织者的责任。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判令杨某向小陈赔付1784.5元。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终审维持原判。

李朝涛 穗法宣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