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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婚后拆迁变两套属形式变更非婚姻财产

发布者:吉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694人看过

方某1995年与前妻离婚,婚生子方甲由其抚养。2004年方某与陈某再婚,几年后,方某被查出患病。2012年6月,方某立下遗嘱,遗嘱载明,由儿子方甲继承他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郭家沱的两套房屋,方某还对名下的个人其他财产做了处分。一个多月后,方某因病去世。

方某去世后,其名下的多套房产以及车辆的相关证件,都由陈某保管。方甲因与继母陈某协商在遗产分配上未能达成一致,将陈某告上法院。

陈某认为,这两套房子取得的时间,是方某与她再婚后,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其本人享有这两套房屋一半的所有权。

法院审理后查明,方某再婚前个人拥有一套房屋,婚后因拆迁补偿,原有的一套房屋变为两套房屋。这两套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成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该两套房屋属于方某婚前个人财产,方甲可依遗嘱继承。方某的其他财产,适用法定继承。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一中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审理本案的法官庭后表示,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根据遗嘱进行遗产的分配,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的,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遗产的分配。虽然,涉案的两套房屋是方某再婚后取得,但该两套房屋是基于方某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因拆迁补偿得来,系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形式上的变更,并不影响财产的性质。因此,该两套房屋仍属方某婚前个人财产。

本报记者徐伟

本报通讯员谢威利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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