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魏某出借给苏某4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魏某还与苏某的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在一张A4纸的上半部分是借款合同内容,下半部分为担保合同内容。魏某要求担保人签名时,一个在现场的人挡住了魏某视线,魏某没有看到“担保人”处的签名是不是担保人本人所签。魏某看到担保合同最下方有担保人的身份证、手机号码、年月日处是空白的,便要求担保人当面把所有项目全部填满。
借款合同到期后,苏某下落不明,魏某将担保人告上法庭;但担保人否认其为借款人进行过还款担保,并声称该担保书的签字不是自己所写的,因此不承担担保责任。经魏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关对合同上“担保人”处的签名和担保书上“担保人”下方所填写的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和年月日之笔迹进行司法鉴定。
经鉴定,“担保人”处的签名的确不是担保人所写,但“担保人”下方所填写的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和年月日的阿拉伯数字都是被告担保人所写,而恰恰对于阿拉伯数字的笔迹鉴定,其鉴定难度要远远大于对普通汉字的鉴定。
据此,法院判令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评案
法官表示,身份证号码是行为人的另一个“姓名”、是行为人身份的标志,相对“姓名”存在发生重名之概率更高的情况,身份证号码对于个人身份的识别,更具有唯一性。因此,被告担保人虽然没有在担保书上签上自己的姓名,但其签写自己的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表明其对自己所要承担的担保之责是明晰的。
法官提示,将诉讼风险降低到最小的办法,是尽可能地完善合同条款、进行必要的担保,观察和审查细致并尽可能让对方留下更多的蛛丝马迹。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