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亚律师

  • 执业资质:1150820**********

  • 执业机构: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雨中被泡发动机损失拒赔

发布者:吉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537人看过

一到雨季,车辆被淹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少消费者以为购买了车辆全险,发动机坏了自然可以索赔。其实不然,水淹发动机受损主要有两种情况:汽车在停车状态下浸水和在路上行驶过程中涉水。前者只要在车辆浸水后车主没有强行点火并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相关维修都能得到理赔,但后者的车主必须额外投保涉水险,保险公司才会赔。

这不,家住无锡滨湖区的胡女士就为此犯起了愁。2012年5月,胡女士为其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7万元,保险期限自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同年8月,胡女士驾驶车辆外出办事,当天正是“海葵”台风来袭,胡女士一不小心开进了一处坑洼地,车辆被淹熄火,造成保险车辆损坏。

事后,保险公司同意赔偿胡女士的损失,但唯独修理发动机的费用保险公司迟迟不肯支付。“保险合同明明写着‘因暴雨等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怎么又不能赔了呢?”无奈之下,胡女士选择向法院维权。

诉讼中,双方确认保险车辆发动机损失为两万元。保险公司提出,胡女士是在涉水行驶中车辆突然熄火后再次打火强行启动,造成的发动机损坏属于驾驶员操作失误,理应由车主自行承担损失。况且保险公司已就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胡女士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为此,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当时其与胡女士签订的一份投保单。投保单上第七条第十款载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胡女士提出,该份保单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经鉴定,该签名确实非胡女士本人所签。

法院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胡女士车损险保险金两万元。

■以案释法

免责条款未经明确说明不生效

法院认为,涉案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十款的约定属免责条款,投保单上的签名非胡女士所签,故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胡女士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行业内普遍存在对免责条款不规范说明的现象,这使得保险公司频频涉诉。”该案承办法官张明明说,在其审理的案件中,不少车主都提出看似字义清晰的免责条款,一旦发生事故,其和保险公司的理解却大相径庭。

为此,张明明建议,保险公司应充分认识到自身与消费者之间在缔约能力和专业水平上的差异,在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应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除此之外,保险人员还应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进行解释,使投保人对该条款做到详尽的了解,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