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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手握证明向儿媳讨款终审被驳回

发布者:吉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564人看过

公公婆婆手握一纸写有装修款等费用清单的证明,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声称证明实为借款凭证,要求儿子儿媳还款。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终审驳回了公婆诉求。

该案最主要的一份证据,就是在公婆手中的一张抬头写有“证明”二字的纸条,该证明载明:“1、2011年年初买空调1.5万元;2、2011年10月 28日交两限房维修基金、物业费、电视费、供暖费3.6万元;3、2012年3月交装修、家具费7万元;4、剩窗帘、暖气钱未交。”证明尾部有儿子儿媳的签名。公婆主张上述款项是其借给儿子儿媳装修房屋的,儿子儿媳给其出具了上述证明,现在公婆要求儿子儿媳偿还借款。

儿子对于上述借款是认可的,并表示证明就是表示借款的意思,虽然名称不是借条但是实际就是借款。但儿媳表示上述费用并非是向公婆的借款,其内容实际上是他们夫妻生活的记账,最后签名也是双方认可的一个意思表示,并非借条。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虽然该份证明不是借条形式,但是儿子儿媳均在上签名与夫妻共同记账的生活习惯不相吻合,并且该证明一直由公婆保管,也与记账的说法不对应。因此认定该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判令儿子儿媳偿还公婆借款。

儿媳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中的证明不能证明各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在二审期间,北京一中院就证明这一证据的内容如何体现借贷关系的问题进行更进一步的审查。二审期间公婆又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其支付了证明中所涉款项,从而要求儿媳偿还其借款。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需要当事人之间有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和款项交付两个构成要件。该案中,公婆出具的证明前三项内容均为某年月日为某种用途花费多少数额,体现的仅是钱款的用途和数额,并未体现出儿子儿媳向公婆借款的意思表示,特别是证明第4项“剩窗帘、暖气钱未交”, 更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要件,虽然在末尾有儿子、儿媳的签字,但是并没有体现各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共同意思表示。而公婆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都仅仅是为了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而非借贷意思表示的证据。因此,本案中的证明无法表明儿子儿媳与公婆之间具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据此,北京一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了公婆的起诉。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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