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剐上超证驾驶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公常
2011年9月2日,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时,与胡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发生剐撞。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上道路逆向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且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
其后,张某就其损失要求拖拉机投保的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余损失由胡某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但保险公司却作出了拒赔的决定,理由是,相关条款明列“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不属保险责任。协商未果后,张某一纸诉状将胡某及保险公司都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设立交强险的最基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救助和医疗救治。司机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法律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免责,故保险公司仍应在医疗费用及伤残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当然,若保险公司认为其并非责任的终极承担者,在履行具体赔偿责任后可行使追偿权。
据此,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张某12万余元,由胡某按照30%比例赔偿张某4.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