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亚律师

  • 执业资质:1150820**********

  • 执业机构: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免费玩出事故责任不能免

发布者:吉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506人看过

免费玩出事故责任不能免

( 2013-08-25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丁华峰

许多商家为了方便带儿童的顾客,会在商务区特意设置一些游乐设施。虽说免费提供使用,但也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能让游乐设施带病运行。某房产公司就因这样的搭配服务存在瑕疵,被“上帝”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被法院判令赔偿受伤儿童9000元。

2011年12月25日16时左右,河南省郑州市居民赵先生带着自己4岁女儿雯雯一起到某房产公司谈购房事宜。爸爸在忙,雯雯就在该售楼大厅内所设儿童玩乐区域内玩耍。没多久,雯雯突然一声尖叫,左手背部划伤鲜血直流。售楼部立即派工作人员陪同赵先生一起将女儿送到医院治疗。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了局部麻醉和缝合。此后小雯雯经常做噩梦,这次事件给其幼小的心灵留下重重阴影。赵先生认为由于房产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女儿人身及精神受到严重的伤害,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公司支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两万元。

对此,房产公司辩称,房产公司在本事件中没有过错,其理由是,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要看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的性质;二是看经营者的服务收费情况,一般来说收费高的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就高。房产公司为了方便带儿童的顾客,提供游乐设施长期免费开放,不存在盈利行为。且设施本身不存在任何潜在风险,无需提供专门的安全防护人员,亦无需承担特殊的安全防护义务。小雯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负有法定监护义务,当雯雯在免费开放的游乐场所玩耍时,监护人应时刻保持谨慎看护。小雯雯划伤手背后,房产公司及时将孩子送到医院治疗并承担了全部费用,已尽到善良义务。同时,房产公司没有非法侵害原告的健康权利,亦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公司对其设施管理不善,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瑕疵,导致原告雯雯的左手被划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根据本案案情,判决被告房产公司赔偿雯雯后续治疗费7000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