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老人养老院走失溺亡
家属隐瞒病情自担责
( 2013-09-01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本报见习记者王春
本报通讯员余瑾
刘某年逾七旬,平日里儿女都忙于工作,照顾小家庭,没有时间照料母亲。2012年年初,刘某曾被医疗机构诊断患有抑郁症、神经衰弱症及精神分裂症,之后一直未得到有效治疗。
后来,刘某的子女把刘某送进某老年人服务中心养老,签订约定被寄养人及亲属应如实反映被寄养人的心理特征、健康状况及思维有无障碍等,不得隐瞒有关病史;被寄养人在寄养期间,突然发病、意外事故和不可抗拒事故及自己原因引起的死亡和伤残与服务中心无关等。
今年2月的一天早晨,服务中心在例行清点人员时发现刘某不在,随即派人寻找未果并报警,后警方在河道发现了已溺水身亡的刘某。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刘某家人将服务中心告上法院。服务中心答辩称,刘某家属隐瞒了老人入住前有精神抑郁症病史的事实。 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刘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刘某本人及其子女,对刘某的病情未明确告知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无法为此采取特别看护与照顾措施,且事发当天,服务中心在发现刘某出走后,积极派人寻找并报案,已尽到基本的照看义务。此外,刘某离开服务中心后在河里溺水而亡,并非在服务中心内部因提供的设施、设备、服务管理未达到安全保障的要求,存在缺陷或者瑕疵所致。因此,刘某家属认为服务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缺乏事实与法律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