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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店易主顾客倒霉

发布者:吉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644人看过

美容店易主顾客倒霉

( 2013-09-22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本报记者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朱滢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小美在哈密市某美容店花6000余元办理了一张会员服务卡,可她消费1000余元后,美容店对她剩下的5000余元却不认账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2009年9月及2010年3月,小美在王某经营的某美容店分别办理了两张会员服务卡,合计向美容店交纳服务费6403.4元。此后,小美在该店累计消费金额为1381.8元,剩余服务费金额为5021.6元。

2011年8月,王某经何某介绍,与白某签订转让协议,将该美容店进行转让。协议约定:“店内物品及装修成本核算后归于白某,白某承担王某所有售后顾客,在此之前店内债权债务与白某无关(售后顾客除外),以后的店内债权债务与王某无关。”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白某于2011年9月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营业手续,并将店名更名;2011年10月,王某以发生转让行为为由,也办理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

在此期间,小美又来该店做美容,她要求白某按照原服务卡的约定继续履行原定的服务项目,可白某认为转让过程中并未收到王某的剩余服务费,因此拒绝为小美服务。

小美办理的会员服务卡中还剩余服务费5021.6元,却无法享受服务,她感觉自己被骗了,可也弄不清到底是谁的责任,因此就将王某及白某一起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共同承担责任,退还她剩余的服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美与王某所约定的服务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小美支付了服务费金额后,王某未能按照约定完全履行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某在履行与小美约定的合同义务期间,又与白某签订了转让协议,该协议的内容直接涉及到小美的切身利益,但王某事先既未向小美通知,事后又未要求小美追认协议内容,故王某与白某之间签订转让协议,对于小美并未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小美仍然具备向王某主张债权的权利;白某在履行转让协议过程中尚未与小美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故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依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判令王某返还小美服务费5021.6元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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