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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来袭吹倒果树不可抗力需区分情况

发布者:吉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617人看过

 

台风来袭吹倒果树不可抗力需区分情况

( 2013-09-22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本报见习记者王春

本报通讯员李光柳晨硕

林师傅在2010年承包了张大爷已经打理成形的枇杷基地,大约共有5000株枇杷树,承包费每年3万,承包期限20年。这两年来,枇杷收成一直不错。去年8月,台风“海葵”在浙江省象山县登陆,造成林师傅承包的500株枇杷树被不同程度地吹倒、吹坏,损坏比例达到10%。

“枇杷树被吹倒、吹坏了,你作为承包人肯定得去修复果树,不然以后枇杷树就彻底死了,不会有收成了。”张大爷心里着急,多次通知林师傅对损害果树进行修复。

“这是台风吹坏的,为什么要我花钱去修复?”林师傅觉得让自己这个承包人去修复果树太吃亏了,他拒绝修复果树,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闹上法院。近日,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林师傅须支付张大爷违约金5万元。

法官表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的台风,属于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本案受损的枇杷树约占总量的10%,其影响力不足以大到不能继续履行剩余合同义务的地步,不足以认定林师傅可以依据不可抗力解除整个合同,故林师傅要求解除合同须支付违约金。此外,在没有证据证明违约金尚不足填补张大爷实际损失的情形下,不应再让林师傅承担其他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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