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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卡不退费”,法院不同意

发布者:吉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011人看过

“特价卡不退费”,法院不同意

( 2013-12-22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本报记者黄洁

辰辰的妈妈孙女士在一家早教机构办理了为期三年的手脑协同培训卡,其间因对该机构课程质量不满意要求退费遭到拒绝,早教机构称合同规定“特价卡不在退卡退费范围”。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述格式条款无效,判令早教机构退费。

2012年12月20日,孙女士在北京XX国际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分公司为辰辰办理了一张手脑协同培训的课程卡,卡费17136元,卡别是特价卡,有效期3年,包含课程144节。在双方签订的早教中心课程合同中约定,乙方在合同期内都可以进行退费处理,但需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退费申请,办理退费手续,特价卡不在退卡退费的范围内。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但还未开课期间,孙女士发现,该培训公司的另一课程质量不佳,于是不打算继续参与该公司的相关培训项目。

2013年5月31日,孙女士以对XX课程质量不满意为由,向XX通州分公司申请退费,但遭到对方拒绝。为此,孙女士将XX通州分公司和XX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诉讼过程中,两被告都提出,因孙女士办理的是特价卡,而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特价卡不在退卡退费范围内,所以不同意孙女士退费的诉求。

此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均认为,合同中“特价卡不在退卡退费范围”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排除了原告的主要权利,而被告并不能举证证明已经提醒原告注意,因此该格式条款无效。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孙女士培训费17136元。

■法官评案

早教培训市场普遍退费难

判决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邓青菁分析说,本案案情虽不复杂,但却暴露了当前早教行业存在的诸多问题。

目前,早教行业没有严格的准入资质,不受我国相关教育部门有效监督,性质完全是商业化的培训机构,这就决定其必然以追逐商业利润为主要目的,与儿童教育本质不符。与此同时,当前市场上形形色色的早教机构,动辄以“国际化教育”作噱头,但其教育质量却缺乏规范化的衡量标准,师资水平更是良莠不齐,但其收费标准却是居高不下,往往一节课的费用就要二三百元,一张年卡动辄就万元以上。家长购卡时,相关早教机构想尽办法极力推销,可一旦涉及到退卡,便会设置重重障碍,损害消费者权益。

针对上述问题,邓青菁认为,作为儿童早教培训机构,应加强自身管理,提高自身教育水平,诚信交易,在追逐商业利润与发展儿童教育事业公益性目的中找到平衡点。而作为家长,也应理性对待各种儿童早教培训,根据孩子自身特点,按需所取,消费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一旦权益遭受侵犯,要注意保存证据,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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