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救同伴获赔59万元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11岁男童小刚和两个同伴去村头的垂钓园玩耍,为救落水的8岁同伴小刚不幸溺亡,被民政部门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垂钓园经营者赔偿51.6万余元,小刚所在小学赔偿7.3万余元。
小刚父母称,2012年4月28日,小刚就读的学校临时放假。中午放学后,小刚与同学小东、小成一起到王某开设的垂钓园玩耍时,小东不慎落入水中,小刚见状后脱掉鞋袜跳进水中救助小东。一退休教师经过事发现场,同小成一起将小东救出,小刚不幸溺水身亡。同年7月,密云县民政局为小刚颁发了“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证书。
小刚父母称,放假前,学校召开全校师生大会,但并未通知学生家长放假之事,学校发放的“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中明确写明,“2012年4月28日正常上课”,他们也未通过学校的“家校互动系统平台”接收到关于临时放假的短信。另外,小刚溺水的垂钓园周围无安全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当天垂钓园大门未锁,也没有设置门卫。
小刚父母认为,垂钓园和学校没尽到安全防护和教育管理义务,致小刚溺亡。所以起诉对方,索赔89万余元。
密云法院审理认为,垂钓园未设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措施,事发当天大门未锁,对公民人身安全存在潜在威胁和隐患,是致小刚溺亡的主因,王某作为经营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小学在放假前未事先通知学生家长,也未提醒家长对放假的学生进行监护,对小刚之死负一定责任。小东父母对小刚的死亡有一定责任,但小刚父母明确表示不追加小东父母为被告,法院准许。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