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打病友医院担责
精神病院里一名住院病人殴打另一名住院病人,被打者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医院赔偿死者家属7万余元。
死者双伦的家属诉称,2011年5月29日,双伦在贵阳市精神病医院封闭的监护区舍内被另一病人胡小勇活活打死。双伦家属认为,双伦享有除医治、看护等合同约定内容外,还应该享有生命健康权和生命安全权。双伦被殴致死,说明医院管理制度存在疏漏和重大缺陷,医院作为双伦的有偿委托监护人,应承担不可推卸民事责任。为此,双伦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39.8万元。
对此,贵阳市精神病医院则辩称,该院不是营利性的医疗单位,而是类似于收容站的福利机构,且该院不是双伦的监护人。医院称,胡小勇是公安机关送到精神病医院,医院只负责治疗,且医院对病人有一套管理程序。根据录像可以确定胡小勇殴打双伦,但是否殴打致死,缺乏证据,这只是一个突发事件,医院不存在失职。
第三人贵阳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托管中心述称,2009年鼓风机厂将双伦送到该托管中心,随后该中心将双伦送到精神病院,该中心在该起事故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云岩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伦作为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应享有生命健康权和生命安全权,精神病医院虽然作为特殊人员治疗机构,时有难以预测情况发生,但双伦被胡小勇摔下楼梯并殴打致死,医院未举证其尽到应尽的安全管理和防范职责,双伦被殴致死医院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法院酌情判令医院承担责任比例为20%。贵阳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托管中心作为双伦托管人将双伦送至贵阳市精神病医院,并按贵阳市精神病医院要求为双伦交纳钱款,贵阳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托管中心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在该事件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