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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诉请探望孙子遭驳回

发布者:吉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513人看过

爷爷诉请探望孙子遭驳回

□本报记者郭宏鹏黄辉

本报通讯员徐建国

在广大农村,因父母外出打工无法照看小孩,很多未成年子女便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同生活,在常年的相依相伴中建立了很深感情,有的甚至胜过亲生父母。由此,也催生了一些法律问题,比如祖辈对孙辈是否也同样享有探望权?

2009年,张某与罗某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一子小龙,同年张某因病不治身亡,小龙一直随爷爷老张生活。2013年年初,小龙被其母亲罗某接走,老张爱孙心切每月主动支付500元生活费给罗某抚养孙子,但老张探视孙子的请求却被罗某以各种理由多次拒绝。

迟迟见不到孙子的老张实在坐不住了,今年7月一纸诉状将儿媳妇罗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自己代替死去的儿子对孙子享有探望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法官解释说,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老张不具有行使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其要求转移探望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考虑到老人的儿子已逝世,老人抚养孙子三年之久,已建立了深厚感情,如果不允许老人探望亲孙子,不仅不符合公序良俗,也有违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已年过花甲的老人也是极大心理伤害。法官通过多方面做罗某的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和解,达成老张每月探望孙子一次,寒暑假孙子到爷爷家住一段时间的协议。

■法官呼吁

探望权主体应延伸至祖辈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婚姻法将探望权的主体限定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排除了其他近亲属,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等不能作为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抚养时间长短也不是决定探望权的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农村里像老张这样抚养孙辈的比比皆是,老人为子女甘愿无私奉献,与孙辈产生深厚感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按照法律规定老张不能单独行使探望权,如老张的儿子在世老张可以与儿子一起去探望孙子,儿子死后,探望权不能转移。

法官称,本案最后的结局让人欣慰,同时也期待我国法律考虑到当今农村的特殊性,完善探望权的主体,赋予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其他近亲属亦享有探望权,这样,能够更好地体现法律上的人文关怀。保护隔代探望权的正确行使,不仅能促进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减轻儿童的生活孤独感和家庭破碎感,还能延续老人的血缘亲缘,抚平失去家人的心理创伤。此外,涉及探望权案件的审理,还需更多的听取来自孩子的想法,站在孩子角度去考虑探望权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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