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许梅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8日 7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张**,男,199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王**,女,194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梅,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钟灵大道与虞姬大道交汇处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23486072732C。
法定代表人:王*,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松,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张**、王**因与被告***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张**、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梅、被告***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张**、王**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丧葬费、冰棺费等总计646708.3元(最终参照鉴定意见确定赔偿数额)。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3日,原告亲属吕**因子宫肌瘤到被告处治疗,治疗期间,被告采取诊疗措施不当,导致患者于2020年6月11日在医院死亡。经鉴定,吕**符合肺动脉栓塞死亡。原告方认为,患者死亡与被告诊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人民医院辩称,吕**有一子一女,其女儿应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损害后果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过错比例为各占50%;被告已付的尸检费10000元,应从赔偿款中扣除;部分诉求过高,应予核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3日,原告亲属吕**因患子宫肌瘤到被告处治疗,6月9日进行子宫加双侧附件切除术,术后予以补液、抗炎等对症处理。6月11日晚,患者突然出现心率下降,经抢救患者自主心率未能恢复,于当晚23时死亡。后经鉴定,吕**符合肺动脉栓塞死亡,尸检费12000元,原告支付2000元,被告支付10000元。
期间,原告方支付医疗费3837.67元,冰棺费、火化费等14300元。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被告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与吕**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1月7日作出鉴定意见,***人民医院在对吕**诊疗过程中存在对血栓形成的高危因素认知不足,没有在发生昏厥后规范查体;没有按照《妇科手术后深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预防专家共识》(2017)的要求进行风险等级评估;亦未依据评估情况给予预防深静脉血栓形成和肺栓塞的药物治疗的过错,该过错与其因肺动脉栓塞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同等原因。鉴定费11000元。
另查明:吕**与张**系夫妻关系,王**系吕**母亲,其父亲已去世,吕**与张**有一子一女,儿子张**,女儿陈**。陈**自小随其姨妈生活,本案中,其表示放弃诉权,不主张赔偿款。
吕**兄妹五人,其哥吕**已去世。
本院认为:原告亲属吕**因患子宫肌瘤到被告处治疗,双方因此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鉴定意见系本院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材料系原告提供并加盖有被告单位公章,故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方的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3837.67元、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270元、误工费1156.86元、护理费1219.8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3018.75元、交通费300元、死亡赔偿金750800元、丧葬费39518.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冰棺费、火化费等14300元、尸检费12000元、鉴定费11000元,合计917691.64元,该损失由被告按照50%的责任比例负担458846元,扣除已付的尸检费10000元,还应支付448846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张**、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尸检费、鉴定费、冰棺费、火化费等合计448846元。
二、驳回张**、张**、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7元,由张**、张**、王**负担3141元,***人民医院负担71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