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4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生物”或“公司”)与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桂证调查字2019002、桂证调查字2019003)。因公司、银河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银河集团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11月25日,银河生物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披露,近日,公司、银河集团等相关当事人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19]3号、桂处罚字[2019]4号)。
2020年6月10日,银河生物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披露,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
违法事实
一、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2016年至2018年,银河生物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向关联企业划转资金、代关联方还款、对外借款供关联企业使用、向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持续为银河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潘琦等关联方提供资金。2016年、2017年、2018年,银河生物分别为银河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潘琦等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合计为53,000万元、40,932万元、88,767万元,分别占上一年度银河生物经审计净资产的26.33%、20.13%、42.15%。截至2018年末,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47,411万元,占2018年度银河生物经审计净资产的34.10%。根据相关规定,银河生物应当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在相关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对上述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二、 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6年至2018年,在银河集团总裁姚某平的组织安排下,由银河生物及子公司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银河生物及子公司共计15次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累计金额154,430万元。其中2016年、2017年、2018年为关联方担保金额分别为22,000万元、123,930万元、8,500万元,分别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93%、60.94%、4.04%。银河生物未按规定对上述事项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程序。根据相关规定,银河生物应当将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在相关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对上述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三、 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信息
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银河生物涉及民事诉讼18起,涉诉金额合计不少于156,546.37万元。其中,截至2018年3月底,银河生物涉及诉讼案件5起,合计金额不少于21,622.84万元,银河生物不晚于2018年7月7日知悉上述5起诉讼信息。根据相关规定,银河生物应当将涉及重大诉讼情况在相关半年报中披露。但直至2019年2月20日,银河生物才陆续对上述涉诉情况进行公开披露。对上述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8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四、 未按规定披露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
2018年4月27日,银河集团所持有的524,752,989股、589,978股银河生物股份分别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和轮候冻结。2018年5月7日、6月5日,银河集团所有的100,000,000股、525,612,967股银河生物股份分别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上述冻结股份数合计占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数的100%,占银河生物总股份数的47.79%。银河生物不晚于2018年6月11日知悉前述银河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和轮候冻结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银河生物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银河生物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法律分析
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银河生物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诉讼、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情况;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真实、完整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涉及重大诉讼情况,导致银河生物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因此,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有权就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团队提示:
团队已提交一批投资者诉银河生物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且已获法院受理,正处于调解阶段。现团队律师正在整理下一批投资者的立案材料并立案。曾于【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1月23日】买入银河生物(000806)股票,并在【2019年1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联系我们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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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参与证券维权诉讼需准备的文件
1.证券账户查询单、证券账户开户确认单
2.股票交易对账单
3.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