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洲电子(002052)今公告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书
投资者索赔诉讼开始
2019年10月26日,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洲电子”)发布公告,因涉嫌证券信息披露违法,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1年3月10日,同洲电子公告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今日,同洲电子发布公告,表示2021年7月8日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2 号) 。
根据处罚决定书,同洲电子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和《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 年《证券法》第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以及16位同洲电子的董监高责任人员。
处罚结果
一、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 罚款;
二、对袁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以 3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三、对颜小北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四、对袁团柱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五、对欧阳建国、王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六、对贺磊、潘玲曼、吴远亮、王健峰、王特、侯颂、李宁远、陈友、肖寒 梅、刘一平、王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被处罚责任人员职务及违法事实
同洲电子违法事实
经证监会查明,同洲电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同洲电子在2014年12月31日确认了2,630万元因经济性裁员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经查,上述职工薪酬负债均应在2015年度确认。由此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2,897.77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267.77万元。
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2012年9月,同洲电子投资1,500万美元设立境外合资公司国际通信传媒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传媒)并持有其30%的股权。2015年末该投资已出现明显减 值迹象,但公司未按规定于2015年度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直至2016年年报才以第三方于2015年年末认购国通传媒增发股份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减值损失3,935.67万元。由此,同洲电子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3,950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3,935.67万元。
三、虚构销售收入
2015年3月,同洲电子向第三方虚假销售已全额计提资产减值的呆滞存货,2015年12月,同洲电子全资子公司向第三方虚假销售呆滞存货,导致同洲电子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
综上,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11,022.16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4,203.44万元,分别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净利润的6.31%、164.17%和6.89%,并导致同洲电子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同洲电子披露的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投资者诉讼法律依据
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洲电子信息披露违规,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已被证监会处罚,因此,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准备相关诉讼材料,提起诉讼。
投资者索赔征集
曾于【2015年4月24日至2019年10月25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同洲电子股票,并在【2019年10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通过本文页末联系方式办理投资者索赔登记。(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投资者参与证券维权诉讼需准备的文件:
1.证券账户查询单、开户确认单
2.股票交易对账单
3.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