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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解析长生生物的巨额罚款与民事赔偿

发布者:胡亚兰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2日|分类:人身损害 |658人看过

    疫苗事件在2018年7月份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食药监、证监会等部门强力调查之下,2018年10月16日,长生生物(002680)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在这份告知书里,载明证监会拟“对长生生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这一拟处罚决定引起了公众的热议,有人认为:这是从轻发落吗?这个处罚算重?惩罚太轻了吧?有人认为,长生生物的处罚金额不是91亿元吗,怎么变成60万了?有人担心,巨额罚款之后,受害者、投资者还能否得到赔偿?

     一、证监会调查及处罚情况

    1、长生生物违法事实

     经证监会查明,长生生物涉嫌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问题疫苗抽验不合格、全面停产及召回的信息以及问题疫苗有关情况的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未披露被吉林省食药监局调查的信息;未及时披露长春长生狂犬疫苗GMP证书失效和重新获得GMP证书以及2015年至2017年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问题。

2、证监会拟对长生生物处罚情况

   一、对长生生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高俊芳、张晶、刘景晔、蒋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张友奎、赵春志、张洺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刘良文、王祥明、徐泓、沈义、马东光、鞠长军、万里明、王群、赵志伟、杨鸣雯、王晓辉、陈晓杰、张晓林、夏力娜、高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另,对高俊芳、张晶、刘景晔、蒋强华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张友奎、赵春志、张洺豪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二、相关问题分析

   1、证监会对长生生物的拟处罚决定太轻吗?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证券法规定的证监会有权处罚的最高金额是60万元,证监会对长生生物的处罚,已经是顶格处罚。在证券法律框架之下,这个处罚并不轻。

2、长生生物被处罚的金额,到底是91亿,还是60万元?

    长生生物在2018年10月16日,收到了三份处罚文件。分别是:

    1、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针对长生生物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拟处罚金额是60万元;

    2、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的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处了长生生物的“八宗罪”,处罚结果为:(1)没收违法生产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7794034 支;(2)没收违法所得 1891978172.89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2301996.02元。以上罚没款共计9104280168.91元;

    3、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长生生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03万元。

    因此,长生生物的被处罚金额应当是60万元(拟处罚)+91亿元+1203万元。

3、问题疫苗受种者是否能够获得赔偿呢?

    2018年10月16日,长生生物发布公告,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药监局责令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公司)设立专项赔偿金,委托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管理赔偿金。

    专项赔偿金用于支付狂犬病问题疫苗续种补种、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赔偿、损害认定、咨询服务及临床观察等费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对中国人寿的赔偿金管理支付工作进行监督。符合条件的问题疫苗受种者可以要求赔偿。

4、长生生物的投资者是否能够索赔?

    目前,证监会已经对长生生物下达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将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后,依法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2018年12月11日,证监会已经对长生生物作出正式处罚决定,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向长生生物主张相应的损失赔偿。

投资者索赔条件(暂定):

   2015121日至2018715日期间买入长生生物股票,并在201871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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