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在代理投资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立案材料时,上海一中院告知:自2018年8月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将统一由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上海一中院不再受理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是中央确定并支持建设的国际金融中心,辖区内金融机构数量多,外资金融机构占比大,金融要素市场齐全,金融市场交易额巨大。近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涉金融案件呈现新类型案件多、案件风险传导性强、审理难度较大、国际关注度高等突出特点,对金融审判专业化提出更高要求。探索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完善中国特色金融司法体系,应当立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选择金融案件数量较多、金融审判基础较好的上海探索设立金融法院。
管辖范围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管辖案件的具体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主要包括:
1.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票据、信用证、证券、期货、保险、融资租赁、典当、金融仲裁等一审、二审和再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2.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关为被告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3.上海市辖区新型、重大、疑难、复杂的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指定由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等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职责引发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对上海金融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决定(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专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
最新动态
日前,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专程赴上海高院学习调研、座谈交流上海金融法院相关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黄红元,上海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晓云,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盛勇强,党组成员、上海二中院院长郭伟清等同志参加了座谈交流。
双方立足于上海金融法院的职能定位,围绕证券期货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执法提出的司法专门化问题,就加强工作配合支持,不断完善金融审判体制机制,建设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相适应的世界一流金融法院的实施路径和工作举措,进行了深入探讨交流。
座谈交流中,双方结合证券期货市场的规律和特点,围绕证券期货案件纠纷处理面临的实际问题,就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专门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可行路径进行了深入交流和讨论:
一是在案件专属管辖方面,研究探索通过指定管辖方式,将部分案件集中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比如:交易行为发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能源交易中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全国范围内的重大、无先例的新型民商事案件等。
二是在专门诉讼机制方面,针对证券期货市场多对多交易、涉众性强的特点,为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侵权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比如:支持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公益性机构,开展支持诉讼;研究借鉴境外经验,建立示范判决机制等。
三是在审判专业能力建设方面,探索建立合作交流机制,依托审判专家辅助制度,通过共同开展教育培训、人员交流、课题研究等方式,不断提升证券监管和司法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据悉,上海金融法院将于8月底前完成具体组建和正式挂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