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2018年4月11日,证监会对青岛市恒xx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xx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1号)。
根据证监会查明的事实,恒xx昇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的信息
(一)未披露恒xx昇控股股东新余清源环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解除质押的情况;
(二)未披露2014年12月17日、2015年3月16日贾全臣分别将其所持的570万股、3,010万股恒xx昇股票质押给平安证券的情况;
(三)未披露2015年2月13日,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贾晓钰将其所持的2,999万股恒xx昇股票质押给东方证券,2015年4月20日其中1,500万股解除质押的情况;
(四)未披露戴某鸣股份质押及部分解除质押的情况。
二、未如实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计划进展的信息
恒xx昇拟在印尼投资建设镍铁冶炼工业园项目,但该项目披露后,出现了印尼工业园地质不适合修建电厂的变化,该变化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恒xx昇未按照《信披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变化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予以及时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
经查,恒xx昇与PT. Artabumi Sentra Industri(以下简称ASI)之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所述两方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构成关联关系的情形。恒xx昇分别于2014年9月20日、11月28日与ASI签订合同金额为17,260万元的《特种设备合同》和合同金额为6,58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0,467万元)的《高炉二期合同》,并于9月23日、11月29日予以公告。但在上述公告以及相应定期报告中,恒xx昇均未披露与ASI的关联关系以及上述关联交易。
四、提前确认多个重大合同的销售收入
(一)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1,100万的设备成套采购收入9,401,709.40元、利润3,921,394.65元。
(二)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的9,350万的设备成套采购收入79,914,529.6元,利润28,349,077.59元。
恒xx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证监会会决定:
一、对恒xx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陈肖强、刘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姚刚、莫柏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四、对贾晓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贾玉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王天文、陈旭光、叶迎春、应明、曲少波、张培荣、付大志、张振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恒xx昇于2015年8月3日接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深专调查通字2015689号),2017年10月1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01号),2018年4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1号)正式书面文件。证监会对恒xx昇从立案调查到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历时将近两年的时间,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及面较广、相关责任人较多。
2018年5月18日,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又向恒xx昇发出《问询函》,要求恒xx昇就菲律宾的两个工程项目作出详细的说明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索赔征集: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因恒xx昇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损失,可以依法提起索赔。
具体索赔条件为: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3日之间买入恒xx昇(300208)股票,并且在2015年8月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
投资者参与证券维权诉讼需准备的文件:
(一)股票交易对账单;
1、打印地点:开户的证券公司。
2、内容要求:(1) 从第一笔买入打印至今;(2)对账单需要显示投资者身份信息,即显示投资者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号;(3)仅打印涉诉的股票,必须显示成交时间、成交股数、成交单价、成交股票名称或代码;(4)对账单需要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二)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