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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002607)收到证监会正式处罚

发布者:胡亚兰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1日|分类:金融证券 |848人看过

曾于【2020年2月26日至2021年11月30日】买入中公教育(002607)股票,并在【2021年12月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联系我们办理投资者索赔登记。

今日晚间,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教育”或“公司”)发布《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披露,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2022〕1 号)。

公司简介:

中公教育成立于1999年,2011年8月10日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非学历职业就业培训服务。2020年11月,中公教育股价冲破40元,达到历史最高点。2022年4月27日收盘时,中公教育”股价跌至4.45元。


前情提要:

2021年10月18日,由于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大幅下降,中公教育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49号)。

中公教育对该份关注函进行回复后,2021年12月13日,公司再次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39号),证监会对于中公教育的回复进一步提出了问题,要求中公教育予以答复。

2021年12月15日,中公教育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32021010号),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2年4月24日,公司收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号)。


涉嫌违法行为:


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5家公司受中公教育时任董事石磊直接控制

中公教育及其子公司北京中公、中成置地与上述5家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涉及金额共计1,232,395,000元,中公教育应在其2019年度、2020年半年度、2020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但中公教育未按规定对上述情况进行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具体情形如下:

(1)2020年2月26日,中公教育发布临时公告,披露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自有资金383,060,000元购买陕西冠诚持有的冠诚?九鼎国际1号楼资产,并称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相关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2)2019年至2020年,中公教育两家子公司北京中公、中成置地与北京创晟共计签订7份各地分校装修改造工程项目合同,合同价款合计403,747,000元。

(3)2019年7月、2020年2月,北京中公先后与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签订协议,约定由后者为中公教育学员提供教育消费贷款,北京中公在收到教育消费贷款后支付服务费。其中2019年北京中公共计支付服务费34,588,000元,2020年共计支付服务费211,000,000元。

(4)2020年1月,中公教育决定由北京中公与辽宁瀚辉合作开发辽宁未来学习城项目,北京中公投入2亿元建设施工款。北京中公与辽宁瀚辉签署协议后,于2020年1月17日向辽宁瀚辉转入建设施工款200,000,000元。

处罚决定:

一、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李永新、石磊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王振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桂红植、罗雪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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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是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因此,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是上市公司中公教育的关联法人。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中公教育应在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其与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中公教育涉嫌虚假陈述的报告包括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以及2020年年度报告。根据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公教育未在上述三份报告中如实披露其与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2月1日,中公教育发布公告称于2021年11月30日收到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8号)。由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业务合作,相关交易金额达到应披露标准,但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被安徽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该份公告足以揭露本案中中公教育涉嫌的虚假陈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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