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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冒用他人身份证,购票乘高铁出行被抓!||忻州市原平市律师

作者:郭军平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03次举报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失信人员,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 " 老赖 ",不得乘坐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这也是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违法行为的一种打击。这一政策一出,极大的限制了 " 老赖 " 的出行自由。近日,有的老赖就开始动歪脑筋了,淄博火车站派出所的民警就截获了一名冒用他人身份证准备出行的 " 老赖 "。

5月15号上午6点50分左右,淄博火车站派出所民警在进站口执勤时发现一名准备进站的男子在被查验车票时,表情有些不自然,于是就过去进行盘问。

淄博火车站派出所民警张良:因为我们对乘客车票、身份证进行查验的时候,票、证、人合一,他的身份证和车票是一致的,但是和他本人是不一致的,从他的身份证的照片上,可以明显看出(他)持有的不是本人的身份证件。

随后该男子被民警截获,并带到了民警值班室做进一步调查。

民警:借给你身份证的这个人,他知不知道此身份证在你这儿?

乘客:他知道,他就在我公司上班。

民警:他给你的是吧?

乘客:对。

民警:你问他要的还是他借给你的?

乘客:我让他给我证件。

在调查中,该男子拿出了自己的身份证。虽然自己有身份证,为什么要借用他人的身份证买火车票呢?

乘客:就第一次。

民警:为什么不让你买票了?

乘客:我帮别人担保一个39万的,还有另外一个纠纷,他欠我120万工程款,我帮他担保。120万的那个人公安局的没抓住,我就进失信名单了。

民警:此人是无法乘坐高铁、动车等其他高消费的交通工具的,所以他就借用他公司会计的身份证件,购买了当日的车票,而且还持他公司会计的身份证件和车票进站乘车。

据了解这名男子姓赵,今年39岁,在滨州经营一家公司,当日准备乘坐G1208次列车到哈尔滨谈资业务,因为知道自己在失信名单里才借用他人身份证想蒙混过关。

民警:明知自己不能乘坐这种高消费的交通工具,还故意使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购票乘车。所以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17条的有关规定,对他进行了处罚。

根据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滥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将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最终淄博火车站队赵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民警提醒:不当运用他人身份证系违法行为,出借他人身份证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转自:淄博法院在线(zibofayuanzai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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