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 58 条规定(《公司法》(2013 修正)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设立一人公司,离婚时应如何处理一人公司财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而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设立独资企业,离婚时,夫妻分割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18 条规定:(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应当说,最高人民法院就独资企业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基本上是合乎法理的,但也有要完善的地方。对于第 18 条第(1)项,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如果是高价低估怎么办?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采取拍卖的方式,但主张经营一方在同等价格下有优先购买权,这样既满足了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要求,又能让另一方得到最大但却是公平的利益。如果流拍了,那么仍然按第 18 条第(1)项规定执行。
对于第18条第(3)项,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应当具体规定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对企业资产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拍卖,如拍卖成功,则对拍卖所得价值进行分割。如拍卖流拍,则进行解散清算程序;二是解散清算。如果独资企业无人经营,企业要进行解散清算,在清偿企业债务后,对剩余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以共同财产设立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与夫妻以共同财产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尽管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一个承担有限责任,一个承担无限责任,且投资主体也有区别,但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言,一人公司财产的分割与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分割,其方法应是基本相同的,应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18 条规定分割,完善之处上文已阐述,可以参照上述解释处理。
此外,不管是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分割,其前提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如果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投资,公司或企业财产仍然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但根据《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该公司或企业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就夫妻共同所有的收益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