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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不公布小区账目,业主怎么办?

发布者:王永辉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7日|分类:消费权益 |4190人看过


业委会不公布小区账目,业主怎么办?

近日笔者在代理一起业主与业委会纠纷案件中,发现目前的小区矛盾较多,有些甚至很尖锐,特别是涉及小区物业管理方面,业委会很强势,甚至连小区账目都不对业主公布,完全是暗箱操作。一些小区热心业主有心想改变现状,苦于受困于自身知识原因,无从下手。为此,笔者对该类问题进行了整理,一一分类,以飨读者。

本文主要讲述业委会不向业主公布小区账目事宜。

这种情况很常见。笔者代理的案件中,业主向小区业委会、向街道办请求查询小区管理规约和管理、财务情况,被告知只能查询涉及自己的部分,其余的不能查询。业主对此束手无策。其实,这是属于业主知情权纠纷。

业主知情权纠纷是指业主请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公开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的资料和情况而引发的纠纷。业主作为建筑小区的共有权利人,对于涉及小区共有权利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具有相应的知情权,这是实行小区自治的基本前提,也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有的内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也有类似规定。《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规定: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专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一)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二)全体业主共同交纳;(三)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合法方式。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并定期书面公告其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作为小区业主,如果不能当家做主,可以上述法律法规依据,提出业主知情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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