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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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求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作者:张涛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17次举报

要旨

劳动者冒名求职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其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符合劳动关系成立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

案情

因年龄较大,担心求职被拒,陈某于2003年借用张某的身份证并以张某之名外出求职,2004年1月18日,陈某冒用张某的身份到乐迪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迪公司)运营的KTV担任清洁工。工作期间,陈某以张某的名义于2007年12月27日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尔后续签,劳动合同期限截至2015年12月26日。2015年5月16日,陈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当即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5年12月25日,陈某的妻女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申请逾期未受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陈某与乐迪公司存从2004年1月18日至2015年5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冒名求职的行为构成欺诈,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认定陈某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无效,但该冒名行为不影响陈某为被告提供劳动的事实,故双方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即2004年1月18日起成立,陈某于2011年6月16日年满6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当日终止,在此之后其与被告形成劳务关系。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陈某与乐迪公司自2004年1月18日起至2011年6月16日止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

1、冒名求职产生的背景

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日趋纷繁复杂,劳动力市场缺乏良性互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失衡(不完全指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的情况,在人力需求大于供给的少数市场,也存在两者地位互逆的局面),信息、资源不对称,就业歧视和就业门槛依然存在,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在此环境下,为了提高入职成功率,或者为吸引到更优秀的人才,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缔约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虚构和隐瞒行为。这些行为能否一概认定为劳动法上的欺诈并致劳动合同无效,应结合其是否对当事人决定订立劳动合同产生直接影响进行分析。

2、冒名求职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

劳动者的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健康状况等与不同工作岗位所对应的任职条件是否匹配,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特定条件,劳动者负有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而身份信息是所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基于对真实个体身份所代表的资信之信赖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披露真实身份信息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如实告知义务的最基本要求。冒名求职的劳动者,除非是自身身份有“污点”,往往也是看中被冒名者可能更加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因此,劳动者的真实身份能够影响用人单位决定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冒用他人身份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欺诈,应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如果对冒名求职的行为不给予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容易导致劳动力市场的混乱,也与社会公共道德标准相悖。

本案中,陈继同在求职过程中担心自身年龄较大,为防求职被拒而借用他人身份证,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陈继同故意隐瞒个人真实信息并冒用他人身份与被告订立劳动合同,足以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认定陈继同冒名求职行为构成欺诈,其与被告的签订劳动合同无效。

3、冒名求职对劳动关系认定的影响

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的效力是不同层次的概念,应当进行区分,不能加以混淆。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劳动合同的效力明确采用了二分法进行调整。《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法第二十六条则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进行了规定。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法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即使劳动合同无效,也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者仍然可以主张劳动法上的相关权利。只要劳动者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并且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就应当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张涛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电话:15001875694。长期专注于公司治理与争议解决、股权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商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