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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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模式下P2P网贷平台受让出借人的债权后取得相应诉权

作者:张涛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02次举报
居间模式下P2P网贷平台受让出借人的债权后取得相应诉权
—— 甲公司诉乙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P2P网络贷款的简单居间模式下,若借款人未按约偿付本息,作为居间人的P2P网贷平台可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先行向出借人垫付本息,并集中受让出借人的债权。法院基于债权转让的相关理论,在依法审核P2P网贷平台垫付本息、通知借款人债权转让事实的情况下,可以认定P2P网贷平台取得债权人地位,具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
【关键词】
P2P网贷平台  债权转让  诉讼主体资格
【案情】

原告甲公司拥有某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经营权,为该网站上的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2015年7月3日,原告作为居间服务方,与作为借款人的被告乙某及出借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鉴于被告乙某及相应的出借人已在某互联网金融平台完成注册,现被告乙某有借款需求,出借人亦同意借款,双方有意成立借贷关系,并由原告提供居间服务。借款金额合计人民币199,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15%,到期日为2016年1月20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协议第二条“各方权利和义务”约定,出借人授权并委托原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代其收取每月应收的本息,代收后按照出借人的合法要求进行处置,被告乙某对此表示认可;必要时,原告有权代出借人对被告乙某进行债权转让通知、违约提醒及催收工作。2015年7月3日,被告丙某出具《担保承诺函》,承诺鉴于被告乙某与出借人签订了上述《借款协议》,被告丙某作为保证人向出借人作出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保证方式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协议签订后,各出借人均遵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并经原告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向被告乙某发放贷款本金共计199,000元。后被告乙某未能偿付最后四期的利息及本金。


截至2016年4月15日,被告乙某仍欠原告本金199,000元、利息9,950元、逾期利息9,528.12元。被告乙某逾期还本付息后,原告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向各出借人垫付了相应的本息,并通过原告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各出借人签订《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约定各出借人将对被告乙某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原告取得债权人地位后,起诉要求被告乙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乙某、各出借人通过原告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达成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乙某未按约归还本息,显属违约,应承担清偿本金、偿付利息以及逾期利息的责任。鉴于各出借人已将其债权转让给原告,故被告乙某应向原告承担上述还款责任。被告丙某通过《担保承诺函》的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应当依约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乙某偿还原告甲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应的逾期利息;被告丙某对被告乙某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意义】
目前,P2P网络贷款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制,实践中P2P网贷平台从事融资业务的模式纷繁复杂,其中一种较为常见的服务模式就是简单居间模式,也即P2P网贷平台既不向借款人放款,也不向投资人吸收资金,而是作为信息中介撮合借款人和投资人形成借贷关系。该类合同中一般约定,为便于出借人实现债权,在借款人未按约偿付本息的情况下,P2P网贷平台先行向出借人垫付本息,并集中受让众多出借人的债权。本案中,法院基于债权转让的相关理论,通过集合P2P网贷平台相关电子证据,审核P2P网贷平台垫付本息、通知借款人债权转让的事实,认定P2P网贷平台取得债权人地位,具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张涛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电话:15001875694。长期专注于公司治理与争议解决、股权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商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