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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应注意搜集的几类证据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675人看过

“谁主张,谁举证”,是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常态举证规则。可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常常面临这样无助又无奈的局面:明明用人单位侵权事实明显,可自己连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都没有。


据某市劳动人事仲裁院提供的数据,2013年,劳动者因无证据或证据不足导致自诉案件败诉的,占整个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30%。


为提醒劳动者注意搜集证据,我们提示:在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本人手上没有劳动合同文本的情况下,要学会搜集和保留如下几大类维权证据:


  ——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职工花名册等。如无法搜集到上述证据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打印自己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胸卡、门禁卡、出入证、暂住证、健康证、资质证等能够证明劳动者职务职位的证件(最好上面有单位盖章);


  ——劳动者入职时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可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保留。等等。


相关实例:职工黄某利用证据成功维权


2013年3月,黄某入职市区某机械制造公司,入职后,单位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办理社会保险。2014年1月,黄某在工作中被机器压伤左足,致左足趾骨多处骨折、缺损。为达到不承担工伤赔偿的目的,机械制造公司拒绝为黄某申报工伤,并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8月,经市总的指点,庭审前,黄某提交了请同事帮忙拍摄的贴在车间、有自己名字的考勤表照片,以及机械制造公司在黄某申请购房贷款时出具的收入证明。仲裁委由此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并裁决机械制造公司依法为黄某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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