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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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倒闭并否认购货 供货商如何证明货款如何讨要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380人看过


案情

 

近日,如皋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尹某给付原告赵某食材货款28000余元。

 

赵某于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向尹某经营的L餐厅供应食材。赵某每天通过微信与店长就餐厅所需食材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进行确认,送货到店后由店员在送货单上签字,并按月与店长结账。2019年的货款基本结清后,2020年的货款迟迟未予支付,眼看着餐厅因经营不善而倒闭,赵某多次通过微信与店长、会计等沟通均未果,查询发现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该餐厅已被注销,无奈之下赵某将餐厅经营者尹某诉至法院。

 

尹某未出庭应诉,但向法院邮寄书面答辩状,全盘否认了赵某陈述的案件事实。他称自己与赵某并不相识,从未委托他人洽谈买卖事宜,亦未签收任何食材,同时L餐厅系清真食材餐厅,送货清单上的草鱼、鸡杂、鸭血等均为严禁进店的食材,故赵某所诉均不属实,应予驳回。

 

裁判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买卖双方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销货清单上也未有经营者签字或餐厅盖章,但赵某送货地点明确,其提供的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交易流水等亦能形成证据锁链,可以证明赵某采取与L餐厅店长在线沟通食材买卖和货款给付事宜的方式进行交易和结账,且2019年的货款已实际支付给赵某,应当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L餐厅作为个体工商户虽已注销,但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故尹某作为经营者仍需对欠付赵某的食材货款28000余元承担偿还责任。

 

一审判决后,尹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广大民众在社会生活中,应有守约践诺的契约精神,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

 

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商家在日常的买卖关系中,首先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除了考察合作方的资质和经济实力,还应注重签订内容明确的书面买卖合同;其次要树立证据保存意识,妥善保存合同履行中的送货签收单、双方沟通信函等;最后需树立理性维权意识,一旦发生纠纷,要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及时采取理性方式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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