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包括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况的权利。从形式上看,股东知情权主要表现为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相关档案材料的权利。更实质地看,股东知情权不仅指单纯地了解公司有关信息,而且包含着对公司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如对公司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如,根据《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不但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还有权对公司的经营者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独立的权利,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而单独存在,也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公司不得限制或者剥夺股东此项权利。
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限制股东滥用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法》还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作出一定限制:(1)对于诸如会计账簿等公司文件,没有赋予股东复制权。(2)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行使查阅权时,除了须向公司递交书面申请外,还必须说明查阅的目的。当公司认为此目的的不正当时,有权拒绝提供查阅。(3)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享有对公司相关文件的查阅权,没有复制权。
在股东知情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公司股东,义务主体是公司,因此,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案例:董某与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沪01民终13274号
案 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18日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
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董某向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某某公司提供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的全部财务会计报表(含增值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年报、审计报告)及相对应的申报系统中的申报记录,供董某及董某委托的会计师查阅、复制;
2.判令某某公司提供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的全部财务账簿和记账凭证(含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以及录入原始凭证的财务软件,供董某及董某委托的会计师查阅、复制;
3.判令某某公司提供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的所有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董某及董某委托的会计师查阅、复制。
基本事实
某某公司于1993年5月11日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股东为黄某、贾某、刘某1、刘某2、王某、夏某、谢某、董某,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根据工商信息变更登记显示,董某于2010年3月与案外人史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其持有的某某公司20%股份,并于2010年11月18日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董某的出资额为3,199,865元,出资比例为20%。
2020年4月7日,董某委托案外人沈某分别向某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层XX”以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通过EMS寄送函件,收件人均为“王某”,函件内容为董某认为公司现在财务状况不佳,公司经营透明度不够,作为股东向公司申请查阅2008年至今所有财务账册及凭证,并要求公司提供2008年至今的所有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的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函件落款处有董某的签名。上述邮件均于次日被签收,寄往注册地地址被单位收发章签收,另一封邮件被王某本人签收。
一审中,董某同意在某某公司实际经营地进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某某公司确认目前经营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XX大道XX号XX大厦XX楼XX室,并表示某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每年报送年度报告,其中未要求包含审计报告,某某公司也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一审另查明,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董某不当得利纠纷,某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董某返还原物纠纷,上述案件目前均在审理中。
裁判结果
一、某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大道XX号XX大厦XX楼XX室,提供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的全部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包含年度会计报告、会计报表等)供董某查阅、复制,在董某在场的情况下,由董某委托的会计师辅助进行,查阅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二、某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大道XX号XX大厦XX楼XX室,提供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供董某查阅,在董某在场的情况下,由董某委托的会计师辅助进行,查阅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三、驳回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股东享有知情权,董某作为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以法定为准。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董某具有某某公司股东身份,其要求查阅、复制上述材料,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某某公司辩称董某无权查阅复制其成为股东之前的材料,我国公司法并无此规定,故对此辩解不予采纳。
董某主张查阅复制全部财务账簿,财务账簿包含会计账簿。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理由。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根据上述规定,除了查阅会计账簿需股东履行上述前置程序外,查阅复制其他材料不需履行前置程序。董某委托他人向某某公司注册地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处寄送公司财务账册等材料书面查询通知,查询通知上有董某的签名,其中一封由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签收,应视为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对于董某主张的财务账簿中的会计账簿查阅,予以支持,但无权进行复制,对于超出会计账簿之外的其他财务账簿的查阅、复制的诉请,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某某公司关于寄件人非股东本人、通知对象非公司、通知书要求的查阅范围与诉讼请求不一致,董某知情权前置程序存在严重瑕疵的抗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董某、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的诉讼以及股东之间的矛盾,与本案无关联,不影响董某在本案中行使股东知情权,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董某存在恶意竞争或其他不正当目的,更未证明查阅某某公司的会计账簿可能损害某某公司合法权益的后果,故对于某某公司关于董某行使该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的辩称不予采纳。
关于董某主张查阅的财务会计报表(含增值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年报、审计报告)等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二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七条规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相关附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
故年报、会计报表包含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董某无需另行主张。对于董某主张的《会计法》及《条例》中未明确列入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报表的项目,不予支持。
董某主张的查阅、复制记账凭证、申报系统中的申报记录、录入原始凭证的财务软件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辅助查阅公司文件材料,董某主张其委托的会计师辅助查阅,予以支持,查阅时间酌定为10个工作日。
二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现某某公司上诉认为董某起诉前已经自行对财务资料进行过查阅、复制,董某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对此,法院认为,某某公司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其需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固有权利,是股东行使资产收益、参与公司重要事项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在此之前是否已经掌握该等材料在所不问,故某某公司以董某已获悉相应时间段的财务资料并拒绝提供,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从现有证据来看,董某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目的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某某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董某要求查阅某某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故某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上诉人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