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本案中,原告驾驶非机动车与被告公司的押钞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经确认为,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受伤后,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等一系列损失。被告公司的车辆在发生事故时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故原告主张的全部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律师分析:原告作为受害人,应当对发生的各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故应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对于后续治疗费,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机构事先作出鉴定,一并在诉讼中主张,也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