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阳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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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就餐,饭店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者:张阳阳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2日|分类:人身损害 |90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本案原告因单位聚餐,被饭店的玻璃门划伤手臂,造成误工、护理、营养、伤残等一系列损失,饭店作为餐饮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对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顾客人身财产安全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顾客在饭店就餐过程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作为餐饮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对于顾客一方来讲,如果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如饮酒后身体和意识不受控制或者未尽到作为成年人应具备的基本安全防范意识,则自身也应当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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