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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盗窃案辩护词

发布者:权丁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317人看过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委托,指派本人担任一审辩护人,经庭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今天结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辩护人不持疑议,但被告人具有以下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张某某是从犯,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是被被告人宋某某叫去帮忙抬石头,被告人宋某某在叫张某某帮忙的过程中根本未告知张某某具体干什么,而且未告知盗窃文物的详情。被告人张某某并未扮演组织、策划和指挥的角色,只是听从同案其余几人的安排,也未得到任何报酬,可以看出其在该犯罪行为中仅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还具有以下酌情从轻情节。

1、被告人张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张某某之前并未受过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当时参与盗窃后,被告人因老家有事回去了,并不知其余几人被捕的事情,因为不懂法律,并不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在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认定为坦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本案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盗窃罪没有异议,其本人也同意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该意见第九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被告人也想积极退赃,但是因为家庭确实非常贫困,上有年迈的母亲,下有两个的孩子,母亲现已经是半身不遂,并患有脑溢血,常年卧病在床,也无人照顾母亲,妻子左臂缺失系残疾人,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整个家都靠被告一人支撑。今天之所以走向犯罪,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受他人诱惑,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被告人现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愿意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恳请法庭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三、对于被告量刑,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其进行减轻处罚,以使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所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减轻处罚。

此致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权丁律师

201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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