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合同的不同,家用车辆和运营车辆的保费是不同的,如果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性质就变成了营运车辆,属于保险法中“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若未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增加保险费的,在网约车营运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