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会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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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本溪专职律师执业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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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撞人了保险公司赔偿吗

作者:郎会君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5次举报


根据保险合同的不同,家用车辆和运营车辆的保费是不同的,如果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性质就变成了营运车辆,属于保险法中“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若未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增加保险费的,在网约车营运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律师自1995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执业20余年。在从业20余年期间,处理过大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包括知识产权、建设工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本溪
  • 执业单位: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519********2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商查询、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