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中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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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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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方方面面,看完这9条全明白了

发布者:刘中良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634人看过


0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02

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03

家庭共有财产怎么分割?

在处理家庭共有财产时,首先要区分哪些财产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创造的财产,才可以对这些财产处分。

如果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困难一方、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裁定。

注意: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方便快捷又节省费用。建议双方提前协商写好离婚协议,并签字确认,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04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引用网络流行的表述说:

老公老婆共同签名=共同还债;

老婆事后承认追认=共同还债;

老公个人借钱为家里买日常生活用品(买菜买衣服看病等)=共同还债;

老公名义借钱做生意--出借人需要举证用于家庭--出借人如果举证失败=老婆不要还钱。

05

夫妻一方伪造共同债务怎么办?

生活中,存在离婚时一方不想分割财产,以欠款名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这种情形是很常见。

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法院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不过在起诉前要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见证证言,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为了争取更多的利益,有些当事人一时糊涂,可能会采取伪造债务的方式侵占另一方的财产,其实这些行为一旦被发现,就要承担极其严重的法律后果。

06

子女的抚养权如何规定的?

子女抚养问题是离婚诉讼中的重中之重,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那么如何确定抚养权?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有以下几个原则:  

(1)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充分考虑离婚后夫妻双方工作状况、经济收入、居住条件等具体情况,充分考虑生活环境的变化对子女的成长是否有利等因素;

(2)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法院一般会判两周岁以下子女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严重疾病或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等原因的除外;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其由谁抚养,要充分尊重子女自己的选择

07

子女的抚育费如何给付?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这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一般付至子女的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08

子女的探望权问题

(1)探望权主体: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探望权的保障: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09

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能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的、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行为侵犯的是另一方的配偶权,离婚时另一方要求赔偿的,此类赔偿是一种精神补偿,属于精神抚慰金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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